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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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各级学校学生急难慰问金实施要点

  • 2017-06-03
  • 李 重仁
台中市各级学校学生急难慰问金实施要点
中华民国103年2月13日中市教军字第1030009989号函订定
中华民国104年1月28日中市教军字第1040005301号函修正全文
中华民国106年5月31日中市教学字第1060046025号函修正全文
一、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为救助设籍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或就读本市各级学校(含大学校院)及幼儿园,因突遭意外
     伤害、死亡事故或其他原因之学生,给予即时慰问,助其度过急难,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以设籍本市或现为本市各级学校(含大学校院)及幼儿园之在学生,应届毕业生依学籍认定。但不包括就读本市
     大学校院硕士班、博士班、空中进修学院与空中大学研究所硕士班、空中大学及其附设专科部之学生。
三、办理方式及受理限制:
(一)办理方式:
 1、教育局受理案件后,得自行派员或委讬学校实地访查、蒐集相关资料并填列申请访查表(如附表),以利教育局核定。
 2、前目访查案件,应于十日内完成访查。
 3、案件经教育局完成审核后,立即办理拨款事宜。
(二)受理限制:
 1、同一事由以慰问一次为限,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限申请且经专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访查或不愿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者,访查人员应于访查表内详细叙明,必要时得拒绝受理。
 3、以虚伪不实之事实或文件请求救助者,经调查属实,得追回已发给之急难慰问金;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法办。
四、慰问金核给条件及金额:
(一)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五日以上,最高核给新台币一万元为限,但情形特殊者,经专案核定,得提高至新台币二万元。
(二)学生发生意外死亡者,最高核给新台币二万元为限,但情形特殊者,经专案核定,得提高至新台币三万元。
(三)学生为(中)低收入户家庭,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经济陷于困境无力抚育者:
 1、一方死亡者,核给新台币二万元。
 2、双方死亡者,核给新台币四万元。
 3、一方因意外、特殊灾害受伤并住院五日以上者,最高核给新台币一万元为限,但情形特殊者,经专案核定,得提高至新台币二
    万元。
(四)除前三款情形外,因家境特殊、清寒等其他事故原因经专案核定者,最高核给新台币二万元。
五、慰问金致送方式:
(一)专人致送或由所属学校、幼儿园转送。
(二)直接汇拨具领人帐户,或邮寄支票。
六、急难慰问金具领人,除学生本人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父母。
(二)监护人。
(三)祖父母。
(四)其他实际照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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