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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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作业要点

  • 2017-08-24
  • 李 重仁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作业要点
101年01月04日教育部修正通过
 
  1.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简化办理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之作业程序,特订定本要点。
  2.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办理本贷款之银行(以下简称承贷银行)原则上按学校所在地之行政区划分如下:
(一)在台湾省、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辖区者,由台湾银行承贷。
(二)在台北市辖区者,由台北富邦银行承贷。
(三)在高雄市辖区者,由高雄银行承贷。
为便利学生就地办理贷款事宜,本部得另觅其他银行配合承贷,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1.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定申请本贷款者之家庭年所得总额,依综合所得总额计算,其计算方式如下:
(一) 学生未婚者,为其与法定代理人合计之家庭所得总额。
(二) 学生成年且未婚,为其与父母合计之家庭所得总额;其父母离婚者,为其与父或母之一方合计之家庭所得总额。
(三) 学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为其本人之所得总额。
(四) 学生已婚者,为其与配偶合计之家庭所得总额。
(五) 学生离婚或其配偶死亡者,为其本人之所得总额。
  1.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利息,其利率之计算,由主管机关负担者,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为指标利率加百分之一点四计算;由学生负担者,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为指标利率加百分之零点五五计算。前项指标利率随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变动而调整。加码部分由本部适时检讨调整并公告之。
  2. 承贷银行于每学期办理贷款完竣后,应备妥补贴利息收据及利息计算表,向主管机关请领补贴利息,其补贴利息收据及利息计算表格式由主管机关订定之。
  3. 学校办理学生就学贷款,由学校指定一专责单位办理。
  4. 学校于学期开始前寄发学生注册收费通知单时,除应注明学生贷款申请手续及可申请之贷款范围及金额外,应另检附本办法、本要点、就学贷款作业须知与就学贷款宣导等相关规定及文件。
  5. 学生申请贷款,应依承贷银行规定办理签约及对保手续:
(一)同一教育阶段(高中职、大学、专科、技术学院、硕士、博士及其他学程等各分别为一教育阶段)第一次申请时:应邀同法定代理人(兼连带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携带申贷日前三个月内户籍誊本、印章、国民身分证及注册收费通知单,至指定之承贷银行签约及对保。
(二)每学期请拨时:备妥本人之印章、国民身分证及注册收费通知单,至银行办理对保。
(三)学生办理签约对保手续,其法定代理人或连带保证人无法亲至银行办理对保时,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连带保证人委讬或授权他人持附印鑑证明或经公证之委讬书、授权书(格式由各银行自订)至银行办理。学生对保所需相关费用应自行负担。学生于注册时,应出示银行所开具之证明,向学校申请缓缴学杂等费用。
  1. 学校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与十月三十一日前,依报送规格利用网络传送申贷学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学生已婚者,为配偶)之相关资料至本部,由本部汇总送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调其家庭最近一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资料后,再由本部将查调结果分类转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前项查调结果不合格或对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调结果有疑义者,申贷学生得向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复查,复查结果如有不同,由学校发文向承贷银行更正。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复查作。
  2. 符合申请贷款要件者,由学校将电子档及申贷清册送承贷银行依规定完成贷款手续;不合格者,由学校通知学生补缴学杂各费。
  3. 各承贷银行得依私立学校之申请,与学校协议,按该校学生前一学期就学贷款总额最高五成先行预拨当学期之就学贷款。上开预拨款自拨付日起至清偿日止之利息,按就学贷款利率计算,并由主管机关负担。预拨款如高于该校学生当学期就学贷款总额者,学校应即偿还预拨款扣除当学期就学贷款总额后之超拨款项,违反者由主管机关核拨奖补助款中扣抵。预拨款如低于该校学生当学期就学贷款总额者,该就学贷款总额扣除预拨款后之差额自注册日起至该差额拨付日止之利息,按第四点规定计算,由主管机关负担并支付该校,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4.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本贷款之金额范围如下:
(一)    学杂费:其金额为该学期实际缴纳者。
(二)    实习费:其金额为该学期实际缴纳者。
(三)    书籍费:高级中等学校为每生每学期新台币一千元;专科以上学校为每生每学期新台币三千元。
(四)    住宿费:其金额为该校住校宿舍费,校外住宿学生申贷之住宿费,以该校住校宿舍费之最高者为基准。
(五)    学生团体保险费:其金额为该学期实际缴纳者。
(六)    海外研修费:每生每年以新台币四十四万元为上限。
(七)    生活费:低收入户学生,每生每学期以新台币四万元为上限;中低收入户学生,每生每学期以新台币二万元为上限。
  1. 享受全部公费之公费生或已获得政府主办之其他无息助学贷款者,不得申请就学贷款。但办理学杂费减免或已请领本部助学金之学生,得就本办法第五条所称之学杂等各费减除学杂费减免或本部助学金后之差额申请就学贷款。采每一教育阶段学程办理签约对保手续一次且有前项但书情形者,学生于每学期得申请动用之就学贷款金额,以前项但书所定之差额为限。
  2. 申请贷款学生尚未成年者,应在申请书及借据上加列法定代理人为其连带保证人,负借款偿还之连带责任。
  3. 依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后段申请贷款学生,除必要之申请资料外,并应检附有关之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办理,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即得办理借款手续,其利息负担方式依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随时查核之,发现有不实者,由学校负责追回该笔贷款。
  4. 学校对于申请就学贷款之学生,应保存详细纪录。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毕业时,学校教务处应于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提供资料给学校承办单位将该资料函送承贷银行,由承贷银行寄发还款通知单(载明贷款金额、偿还期间、还款手续、地点等)给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有地址变更、继续就学、退学、休学、出国、服兵役、兵役役期变动、教育实习、延长修业期间或其他得变更偿还期起算日之情形,应主动告知承贷银行;如未主动告知,于承贷银行获悉后,得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迳行变更偿还期起算日。
  5. 学生偿还贷款本金之期限为贷款一学期者得以一年计,至迟应自其最后教育阶段学业完成日、服完义务兵役或教育实习期满日后满一年之日起,开始偿还。但在职专班之学生应于最后教育阶段学业完成日后之翌日起,开始偿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之学生,得申请延期还款,其延期期间之利息,由各级主管机关负担全额或半额。
  6. 学生于开始偿还贷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达新台币三万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学或服义务兵役之缓缴期间不予列计)及为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者,得申请缓缴贷款本金(已逾应偿还起算日或已开始还款者,应先偿还逾期期间之已到期本息、违约金后,始得申请),最多以申请三次为限,每次申请缓缴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日并随缓缴期限顺延。其缓缴期间之利息,由各级主管机关负担。依前项规定申请缓缴贷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请延长偿还贷款期限,贷款一学期以一年六个月计,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得以二年计。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负担,各该主管机关酌予补贴利率二码。依前二项规定申请缓缴贷款本金及延长偿还贷款期限者,应提出税捐稽征机关开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开具之当年度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明及相关证明书(例如毕业证书、退伍证明等),向承贷银行办理。
  7. (删除)
  8. 第十七点及第十八点规定之偿还期限,学生得自愿提前清偿或缩短偿还期限,承贷银行并得视特殊情况调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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