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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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有关教育部「校园霸凌防制准则」第14条第1项第1款之适用疑义。

主旨:函转有关教育部「校园霸凌防制准则」第14条第1项第1款之适用疑义,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教育部107年4月12日台教学(五)字第1070041421号函办理。
二、查校园霸凌防制准则第14条第1项规定:「校园霸凌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为保障行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必要时,学校得为下列处置,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一、弹性处理当事人之出缺勤纪录或成绩评量,并积极协助其课业,得不受请假、学生成绩评量相关规定之限制。」。
三、有关前揭法规依其立法说明,系参酌「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25条第1项规定,明定当学校调查校园霸凌事件时,得弹性处理当事人之出缺勤纪录或成绩评量,但诉愿期间不在准则规范中,校方应辅导学生完成请假程序,并积极提供辅导协助及补救教学,以维护其受教权。
四、对于校园霸凌严重个案之学校,仍请该学校参考教育部「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各点规范妥采辅导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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