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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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教育志工服务队组织章程
106.11.30台中一中校史馆志工草案
106.12.27台中一中校史馆第二届志工第一次会议通过
107.1.10台中一中校史馆第二届志工第二次会议通过
           109.8.5台中一中校史馆第五届志工第一次会议通过
110.3.4台中一中校史馆第五届志工第二次会议通过
  •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章程依据志愿服务法订定之。
第二条:本校志工组织订名为『台中一中教育志工服务队』,以下简称本队。
第三条:本队隶属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学务处』。队址设在本校校史馆。
第四条:本队支援单位为『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各级处室』。
第五条:本队以参与学校教育类等志工服务为主,培育家长热情志愿参与服务。
  •  组织
第六条:本队设置队长、副队长、活动长、财务长、辅导长与小组长共若干人
  一、队长产生方式: 会员大会时全体投票表决, 过半数通过产生, 连选得连任。
  二、
小组长产生方式: 各小组推派一人。
  三、
辅导队长产生方式: 由甫卸任队长担任。

        顾问群则遴聘前队长若干人担任。
第七条:本队以队员大会为最高决策组织,队长及其干部群为执行单位。会议经队员人数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数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始得决议。会议由队长(或代理人)召府集并担任主席。
第八条:每学期召开期初、期末大会,必要时得加开临时会,并邀请校长、直属处室主任与组长列席参加,进行工作协调与心得分享。
第九条:本队每学年招募一次,队员人数三十位。凡具有服务热诚之家长者且有经验者为优先录取。若中途有队员离队可视情况递补队员置满额为止。
第十条:干部会议每月固定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加开临时会,并邀直属处室主任与组长列席参加。
第十一条:队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研讨协助学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进建议事项。
  二、表决本队队员之提案。
  三、审查本队队务报告及干部决议事项。
  四、通过年度服务计画及发展方向。
  五、干部会议无法决议之重大事项,交付志工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 干部会议之职权如下︰
  一、审查本队队员入队及违纪除名事项。
  二、研拟队员大会之提案。
  三、处理队员大会之决议交办事项。
  四、拟定年度计画及专案服务方案。
  五、办理本队福利及各项权益。
  六、其他。
第十三条:本队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经干部会议之决议停权或退出︰
   一、违反隶属单位有关规章及各项决议者。
   二、违反本队组织章程及各项决议者。
   三、其个人行为妨害隶属单位及本队名誉者。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队长职责
  一、综理志工服务各项业务,对外代表全体志工。
  二、督导与协调志工事务的企划与执行。
  三、协助本队与行政单位各项业务之联系。
  四、定期召开队员大会与干部会议。
  五、负责志工召募、培训等事宜。
  六、承办学校临时交办事项。
第十五条:副队长职责:
   一、协助队长处理本队各项行政业务。
   二、队长不克执行业务时,得代行其职务。
   三、志工资料建档、更新、资料收集及汇整本队档案管理事项。
   四、协助志工执勤排班、调班等事宜。
   五、办理志工执勤时数登记汇报等事宜。
   六、协助志工召募、培训等事宜。
  七、承办临时交办事项。
第十六条:活动长职责:
    一、办理本队各项活动规划、执行,及内部活动规划包含研习训练与增能活动。
    二、策划并推动定期与非定期之联谊活动。
   三、下依各活动需求设立活动志工小组。
    四、承办临时交办事项。
第十七条:财务长职责:
    一、掌理工作队所有财务收支运作并交代金流,定期制作财务报表。
    二、承办临时交办事项。
第十八条:辅导长职责:
    队务工作的传承与谘询
第十九条:各组小队长职责:
    各小组工作内容协调与问题回报/处理。

第二十条:队员工作内容与职责:
  一、工作内容
    (一)学校环境检查、维护及回报。
    (二)校史馆的导览。
    (三)学校各处室机动支援。
  二、工作职责
    (一)每周例行执勤一次(每次二小时),若临时有事需事前告知队长,并主动与其他志工调班,或请其他志工支援代班。
    (二)每日执勤以六人为原则。
    (三)如遇雨则留守校史馆。
    (四)若遇学校假日有活动,请本着志工的热诚,踊跃参与支援。

第四章  义务
第二十一条:遵守隶属单位之有关规章程及各项决议。
第二十二条:遵守本队组织章程及志工服务守则与各项决议。
第二十三条:执行本队或隶属单位分配之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出席本队或隶属单位规定应参加之各种会议。
第二十五条:参与推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荣誉制度
第二十六条:志工于运用单位从事志愿服务工作连续服务一年以上,且服务时数累计达一百五十小时以上,且持有所属运用单位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者,协助呈报教育局申请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及青学奖。
第二十七条:需志愿服务纪录册者,所属运用单位协助向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每学年不定期举办增能课程、讲座研习或校外参访活动。
第二十九条:每学年颁发干部聘书、志工感谢状,绩效特优者由所属运用单位遴选推荐参加校外表扬。
第三十条:执勤时段及研习课程时段,志工可停车于一中校园内。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由志工自筹。
第三十二条:由台中一中家长会及社区热心人士之捐助。
第三十三条:由学校相关业务单位酌予编列经费补助。
第七章  保险
第三十四条:每学年所属运用单位应为全体队员投保意外事故保险。由教育局指定承办保险公司中择一投保。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组织运作若有未定事项依相关规定办理,如相关法令修改时,本组织运作办法随同修改,并适用修改后之规定 。
第三十六条:本组织运作办法经校长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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