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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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規定

  • 2017-06-15
  • 李 重仁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定
88、12、30導師會議訂定通過
93.11.29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97.08.11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7.11.10擴大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102.02.26擴大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壹、依據:本校實際需要。
貳、目的:落實正課管制、保持正常作息、建立良好秩序、樹立優良校風。
參、實施辦法(公假部份於第肆項說明):
 (一)外出証明:到校後因故請假或臨時外出應至教官室申請外出証明。
 (二)臨時外出假:上課時間因事、病假在一小時以內之臨時假,應持臨時外出單請該節任課教師許可並簽章,再至學務處經輔導
        教官簽章並由學生登記於外出登記簿後始可外出,外出時繳交外出證明給守衛室。返校後,應至輔導教官處註銷外出登記,
        違規者依情節予以議處。

 (三)病假:
    1.可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惟須於來校上課當日起算,三日內完成手續。
    2.請假時須附家長書面證明或看診藥單,四日以上應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可附影本)。
 (四)事假:
    1. 應於事前申請,並附相關之證明(家長書面證明亦可)。
    2. 若因臨時事故無法到校上課,應先向導師或教官報備,並於來校上課當日補辦請假手續。
 (五)喪假:
    1.對象限為三親等內之親屬。
    2.規則比照事假方式處理,惟不影響全勤計算。
 (六)產假:因懷孕分娩得請產假四十二日。
 (七)產前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八)娩假:於分娩後可請娩假四十二日。
 (九)流產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十)娩假、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
        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十一)育嬰假:凡申請育嬰假者,由學務處統計其學期出席總日數後,送請教務處依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二)生理假:因生理病痛無法上學者,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十三)校內重大考試(期中、期末考)
            考試期間如有重大事由請假者,須事先或當日提出申請(重大疾病除外),並檢具相關証明辦理請假手續,經學務處初步
            核定後,加會教務處並呈校長批准始能生效。

    1.檢附文件
    ※事假:須檢附家長證明或其他證明;事由限因直系三親等以內之親人病危通知,需隨侍左右時,或家中發生重大事故,方
                   得申請。

    ※病假: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喪假:須檢附訃文,對象限為三親等內之親屬。
    ※產前假: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娩假: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流產假: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公假:須檢附核准公文或經核准之簽呈。在考試前一週或後一週內,具以下三類其中一項事由,並由學校簽辦者,方得申
                    請。

      (1) 參加主辦單位為直屬行政單位即行政院、教育部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所舉辦之競賽。
      (2) 榮膺國家級選手,經國家選手培訓單位發文要求需在外培訓者。
      (3) 榮膺學校代表出訪者。
    2.成績計算:
        考試期間,因上列原因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成績部份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
        高級中學學生未參加定期考試(期中考、期末考)成績處理原則」處理。

 (十四)上述假別准假權限:
        一日:由導師及輔導教官核定
        一日以上未滿三日: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核定
        三日以上未滿七日: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核定
        七日以上及考試: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校長核定
肆、公假部份
一、下列情形得以申請公假:
 (一)係指教師(官)基於教學或輔導需要,指定學生主動辦理之公假。
 (二)為學校指定之代表隊或個人,其集訓或競賽期間准予公假。
 (三)參與公家機關辦理之活動,其集訓或活動期間准予公假。
 (四)社團參加全校性活動,其必要之準備期間准予公假。
 (五)社團辦理年度成果發表,活動當天工作人員得准予公假,唯須事前向社團活動組呈報名單備查。
 (六)學生或社團參加政府、民間團體登記有案者之表演、公益活動等,需由主辦單位出具公函,經過核准後,准予申請公假。
 (七)學生受教師(官)臨時性約談,得依個人公假申請流程處理。
二、個人公假卡之領用(個人公假卡格式如附件):
 (一)初次申請:由學生個人找輔導教官登記領取個人公假卡。
 (二)公假卡不敷使用:應持原卡至輔導教官處蓋章換領新卡。
 (三)公假卡不慎遺失:應逕向員生社購買新卡並補登原有公假紀錄連同學期出勤狀況單(請上學校首頁左上方【成績查詢】
        →登入→【學期出勤狀況】→檔 案/列印/選項/顯示的畫面→列印)至輔導教官處認證蓋章,新卡始可使用。

三、公假區分及請假流程:
 (一)個人公假:合於學生個人公假事由部分,由學生以個人公假卡辦理公假。
        ※申請流程:請假人填妥公假卡→請承辦活動之組長、社團組長、教練、老師核章證明→請導師核章→個人持公假卡請
           輔導教官審查→輔導教官轉陳主管核章→生輔組登記桌登錄(完成請假手續)→發還公假卡至學務處班級櫃,請同學自行
           取回並妥善保管。→學生查詢個人請假紀錄,若發現紀錄不符,依「請假記錄不符處理流程」經承辦單位證明後送生
           輔組登記桌更正。

 (二)團體公假:屬全校團體性教學或活動,由承辦單位統一辦理。
        ※ 申請流程:請假人統一填妥團體公假單(如附件)→請承辦活動之組長、教練、老師核章證明→承辦單位於請假日前5
            以電子檔通知導師→導師若有疑義或不同意學生申請公假,於公假日前
3日通知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修訂團體公假單名
            單後於公假日前
2日將正式名單陳核並以電子檔副知生輔組登記桌。→簽奉核定後由生輔組登記桌登錄公假。→學生查
            詢個人請假紀錄,若發現紀錄不符,依「請假記錄不符處理流程」經承辦單位證明後送生輔組登記桌更正。

 (三)全學期公假:符合申請全學期公假之學生,如校隊、任務性社團、音樂性社團、榮譽服務隊、宿舍幹部、生活榮譽競賽
        評分人員、工讀生、司儀、禮生、旗手、大隊長、志工等,公假時段限早讀、升旗、午休。

        ※ 申請流程:於開學二週內由承辦單位彙整名冊(格式如附件)依團體公假處理流程辦理相關手續。→學生查詢個人請假紀
             錄,若發現紀錄不符,依「請假記錄不符處理流程」經承辦單位證明後送生輔組登記桌更正。

四、公假申請規定:
 (一)公假應於公假開始前完成手續,其未到課之記錄以曠課處理。
 (二)若有特殊情形(須經核准)未能如期完成請假手續者,限公假日起一週內補辦並完成請假手續,逾時恕不受理。
 (三)申請公假需赴校外時,請檢附核准公文。
 (四)期中(末)考時須檢附核准公文辦理請假手續,加會教務處簽章登記;呈校長批示始能生效。
 (五)學生應自行上網查詢請假結果(學校首頁左上方【成績查詢】)以維個人權益。
 (六)社團申請公假,全學期不得超過60節。
 (七)社團申請公假,除比賽前一天團練外,主科不得申請公假。
 (八)社團於校外表演當天或前一天,可請四節練習彩排或團練。(不列入60節計算)。社團活動其準備時間,縣市性活動兩
        週內、全國性活動一個月內,由帶隊老師依社團性質及準備時間提出申請。(不列入
60節計算)
 (九)上課期間,未經核備及邀約同學私自活動,有逃避正課之嫌疑者,不准予公假。
 (十)個人公假申請未經證明老師及導師簽證者,一律不准予公假。
 (十一)公假申請以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研習,支援學校辦理活動為主,班級性事物(如布置公佈欄、製作壁報……等)應利用
            課餘時間,不得申請公假。

 (十二)學生或社團自行與他校社團聯繫之聯誼表演等活動,並非本校核定者,不准予公假。(他校社團寄卡邀請本校社團前
            往者亦屬之)

 (十三)申請公假同學,應在申請地點認真練習,經查課若發現睡覺、聊天、玩牌……等情形,均以曠課及校規論處。
 (十四)申請公假應注意其核准時效問題,儘早辦理,若因前置時間不足致無法准假時,申請人或負責辦理之師長自負其責。
伍、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陸、學生逾時請假,不遵守請假規則,經查證無特殊因素者,依規定不予准假或予以處分後准假以茲警惕。
柒、全勤獎學:在校期間,除了公假、喪假(須三親等內親屬)外,不得有缺曠及其他請假、遲到、早退。
捌、本規定提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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