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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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疑義。

主旨:函轉有關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12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041421號函辦理。
二、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學校得為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三、有關前揭法規依其立法說明,係參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明定當學校調查校園霸凌事件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但訴願期間不在準則規範中,校方應輔導學生完成請假程序,並積極提供輔導協助及補救教學,以維護其受教權。
四、對於校園霸凌嚴重個案之學校,仍請該學校參考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各點規範妥採輔導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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