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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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 2017-08-14
  • 李 重仁
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92.12.01行政会报通过订定
97.08.11行政会议通过修订
101.06.18行政会议通过修订
102.04.23行政会议通过修订
106.06.20行政会议通过修订
 
一、生活辅导实施细则:
(一)住宿申请与审核:
1.申请:
 (1)在校学生于学期结束前二周向舍监或宿舍业务教官领取申请表以办理下学期〔学年〕住宿申请手续。
 (2)新生于报到时办理申请。
 (3)凡退宿之学生,需满一学期后始得再提出申请。
 (4)有传染病及不良习惯者,不得申请。
2.审核:学生申请住宿,经生活辅导组初审,学务处复审后,陈校长核定公布之。
审核依【特殊急难】、【远道】、【交通不便】、【身心障碍】等条件审核。
(二)入宿规定:
1.核准住宿之同学于规定期限内持划拨单缴纳住宿费,逾期取消住宿资格。
2.经核准住校者,应于学期开舍规定报到日进住,否则视同放弃。
3.因事必须延迟报到者,应先向教官或舍监报备,否则视同放弃。
4.住宿以一学期为限,学期中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宿。
(三)退宿规定:
1.学期中表现不佳或因个人意愿退宿者,需提前向宿舍业管教官领取退宿单,填妥相关资料后送交舍监转陈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经校长核定后始得办理退宿。(一旦退宿完成,日后不得再提出住宿申请。)
2.未办退宿手续者,一律记小过处分,并追究公物有无损坏之责。
3.应届毕业生于毕业离舍前及退宿生于退宿前,必须完成内务及寝室清扫工作,并由宿舍干部及舍监检查并清点寝室内公物有无损坏,若有遭破坏,按价赔偿。
4.在学期中,学生如因病不宜住宿或违犯住宿规定及不适团体生活者,得由学校函请家长办理退宿。
5.屡犯不服(听)自治干部(含)以上人员劝诫、违反住宿规定、拒参加宿舍早、晚点名、集合,并一次或累计处分达两小过以上有确切佐证记录可查者,经宿舍干事(舍监)检具事实资料陈报后勒令退宿。
(四)作息时间规定:
活    动    内    容 作 息 时 间
起床盥洗、整理内务、早点名 0645~0700
舍监:执行宿舍检查 0700~0730
学生离开宿舍(宿舍大门关闭)
07:30后登记迟出者依规定惩处
07:30
舍监:执行宿舍净空、关大门
(自治干  07:40  前离舍)
0730~0800
舍监:实施宿舍内务检查、陈舍监日志、列交接事项 0800~0900
舍监:开宿舍大门、学生返宿舍 1700
盥洗、自由活动(舍房打扫)
(自治干  2100后实施宿舍服务及管理工作)
2100~2230
晚点名、舍监关大门 2230
舍监:清查并向值勤教官回报住宿生人
数概况
2240~2300
熄大灯 23:00
学生夜读  2300
 
 
 
 
 
 
 
 
 
 
 
 
 
 
 
 
 
 
 
 
(五)生活公约:违反公约登记劝导,情节轻微者处以爱舍服务,情节严重者依规定惩处或退宿。
1.一般公约:
(1)寝室床位经编定后,不得任意调换。
(2)爱惜公物;凡破坏污损者,照价赔偿。
(3)每日需整理寝室内务(依规定标准摆设),以保持寝室内外整齐清洁。
(4)宿舍内保持安静,不得嬉笑、吵闹,另应避免大力开关房门以免影响他人安宁。
(5)严禁使用火锅、电器用品或自行加装延长线,以维护安全。
(6)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金钱应妥慎保管,以免遗失。
(7)每日闭舍后,上课时间未经核准,不得擅回宿舍。
(8)各寝室推派一员为室长,需维持室内秩序及内务整洁,并配合各项工作之推行。
(9)住宿同学如有身体不适,室长应立即向舍监或教官报告。
(10)不得引领非住宿生及外人进入宿舍,严禁留宿外宾。
(11)为避免潮湿衣物滋生霉菌影响健康及维护住宿人员安全,清洗后之衣物应于规定场所晾晒,室内不得悬挂潮湿衣物或晒衣绳。
(12)水电开关随手关闭,以节约能源。
(13)遇师长陪同来宾参加访视时,应注意礼节。
(14)就寝后不得在床上嬉笑、交谈或听音乐(使用耳机不限)。
(15)寝室内严禁从事赌博、饮酒、抽烟、打电玩游戏、阅览黄色书刊或浏览色情网站等不当行为。
(16)晚上24:00时以后,除上厕所外严禁洗衣服(含脱水)、洗澡及盥洗。
(17)宿舍内严禁任何球类运动。
(18)每月视情况需要实施宿舍联合晚点名,宣达重要事项及规定,或办理相关活动。
(19)女(男)生宿舍除紧急状况或宿舍维修工程外,一律严禁任何男(女)性进入参观或活动。
(20)不论任何性别之住宿生,均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21)师长、教官、干事(舍监)及住宿生,均应以维护住宿学生之身体自主权及隐私权为处理任何宿舍事务之指导原则。
(22)寝室内不可私自接电,电器使用务必注意安全,另设置之充电柜仅           提供手机充电,禁止使用高耗电量电器产品(如笔电、吹风机或私自接延长线至寝室等),以免电力负荷过大发生危险。
(23)在使用随身听或收音机时,尽量保持音量小声,建议使用耳机,以免妨碍他人。
(24)上课日离开宿舍应依服仪规定穿着。
2.夜读公约:
(1)夜读时间依规定实施并保持肃静,不得喧哗、聊天、制造噪音,违规者依规定惩处,仍未改善者予以退宿处分。
(2)离开自习室,应关闭电源与门窗,并将垃圾清理。
(3)为维护女性住宿生夜间安全,超过晚间11点30分,请不要逗留地下室阅览室,若有特殊状况需使用时,请先向舍监申请,并取得同意后始可开放。
(六)内务规定与检查:
1.内务规定:
(1)每日起床后内务须整齐摆至定位。
(2)书籍罢放于书架,过多之书本可整齐放置于桌面上或装箱置于书桌底下。
(3)浴室镜台、洗手台及地面须保持干净。
(4)桌面应保持清洁干净,书桌抽屉放置个人物品,摆置力求整齐。
(5)垃圾筒应装置垃圾袋,垃圾须分类处理,每日离开宿舍时,一并清理带离寝室。
(6)每日离开寝室前,必须将个人内务整理好,并随手关闭电源。
2.内务检查:
(1)内务整理规定于每学期开学前,由各区队长示范及说明。
(2)住宿生内务由区队长实施检查、舍监及辅导教官不定期抽检,检查成绩之优劣,依住宿生奖惩规定办理。
(3)寝室内务凌乱个人,经劝导未改进者,依规定惩处并通知家长协助要求,再未改进,一律要求退宿。
(七)环境整理:
1.各寝室内之清洁,由各室学生轮流打扫。
2.公共区域之清洁工作,由宿舍干部分配后轮流打扫。
3.每周一、四实施大扫除(遇定期考试顺延一周),工作由自治干部分配。
(八)会客须知:
1.亲友来访时,应先告知舍监(或值勤教官),再转告学生会客。
2.家长欲参观宿舍时,学生应先向舍监(或教官)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可在人员陪同进入宿舍。
3.家长会晤(请简短会晤时间),以不可影响同学作息为主:基于安全,避免同学会晤。会客地点侷限于服务台(但不可影响同学作习),不得擅自让亲友或非住校生进入寝室,更不可留宿外宾(违者勒令退宿);如有家长要至寝室搬行李,须事先向舍监或教官报备,并由同寝室同学陪同下始可进入。
(九)外出及外宿规定:
☆1.住宿生外出,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放学后到舍监室向舍监或轮值干部登记请假)
2.住宿生外宿,应由家长来电向舍监请假,事后由家长出具证明书并签名盖章。
3.假日(含假日前一晚)欲留宿者,应于规定时限内缴交留宿申请表(须经家长签章同意),统一办理留宿登记;留宿人员于住宿期间违反宿舍相关规定者,仍依校规惩处。
4.无法按时收假参加点名者(收假时间为晚上10点30分),应事先与舍监或值勤教官联络报备,返校后出具家长证明。
5.宿舍专线电话:【第一宿舍】(04)22252915
【第二宿舍】(04)22252935
宿舍值星服务台:(04)22226081转313【第一、二宿舍】
舍监值勤室:(04)22226081转 312 或 (04)22252935
值勤教官室电话:(04)22263750
(十)寒暑假宿舍闭舍期间学生留宿申请规定:
1.寒、暑假期间申请留宿人员,须以公务为由,不可因个人因素作为申请。且申请以公务为由而住宿人员,需检附行政单位之公文及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并签奉钧长核定后始可开放。(申请表如附件)
2.生活起居比照平常上课期间,白天0800时清空,下午1700时始可进入宿舍。
3.因公申请留宿人员经钧长核可后,仍要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范,并于0800及1700时至教官室找值班教官签到,2230时由值班教官进行点名。
4.若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或本规范之人员,视情节状况,值班教官可建议取消其留宿申请,并要求人员搬离。
5.采集中住宿管理,另住宿费用采住宿天数比例原则收费。
二、住宿生奖惩实施细则:
(一)合于下列情事之一者,记嘉奖:
1.内务整洁,足为模范。
2.遵守秩序,足为模范。
3.执行公务,认真尽职。
4.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蹟者。
5.其他合于记嘉奖者。
(二)合于下列情事之一者,记小功:
1.担任宿舍干部,负责尽职者。
2.帮助同学排除困难,有具体事实者。
3.遇问题立即反映,能增进团队权益者。
4.主动维护公共设施,能增进团队利益者。
5.其他合于记小功者。
(三)合于下列情事之一者,记大功:
1.防范意外事件、重大灾害,确有特殊表现者。
2.维护学生安全、宿舍安宁,绩效卓着者。
3.对于突发事件处置得宜,使生命财产获致确保者。
4.推动宿舍事务,服务成效极为优异者。
5.其他合于记大功者。
(四)合于下列情事之一者,记警告:
1.早上迟出宿舍,晚上迟进宿舍。
2.早、晚点名无故缺席者(迟到以公差处罚方式为之)。
3.执行公区打扫勤务未能克尽职责者。
4.不遵守作息规定或秩序,情节轻微者。
5.未依规定实施垃圾分类及破坏环境卫生者。
6.晚自习时间或就寝后之行为有碍他人权益者。
7.宿舍内大声喧哗及谈笑者。
8.未报备私自带领家长至寝室者。
9.晚上十二时后非因公务延误,而洗衣服或洗澡、盥洗者。
10.假日留宿及假日不归宿未事先申请或登记,而点名又未到者。
11.轮值留守无故未到者。
12.于室内悬挂晒衣绳者。
13.内务不整,经劝导未改进者。
 (五)合于下列情事之一者,记小过:
1.违反前项情事之一,并属再犯者。
2.不服从自治干部工作分派或纠正,有具体事实者。
3.扰乱团体秩序或破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4.外出或外宿未依规定申请者。无故不假外宿者。
5.未经核准擅自引导外人参观者,或擅自留宿他人者。
6.非住校生擅自进入宿舍者。
7.阅读不良书刊或携带违禁品者。
8.不服从师长(舍监、教官)指导,情节轻微者。
9.宿舍闭舍后无故逗留在寝室者。
10.于宿舍内玩牌(含各种益智游戏、麻将等)未涉及赌博者。
11.于室内悬挂潮湿衣物或晒衣绳再犯者。
12.内务不整,经劝导多次未改进者。
 (六)合于下列情事之一者,记大过:
1.违反前项情事之一,并属再犯者。
2.住宿生擅自留宿他人再犯者。
3.非紧急状况或经学校核可,男(女)生随意进入女(男)生宿舍。
4.在宿舍内饮酒、吸菸、赌博、吃槟榔者,依校规惩处。
5.擅自改变电器(路)设备或接用各种电(热)器者。
6.行为不检严重影响团体荣誉者。
7.故意损毁宿舍设备或撕毁布告者。
8.不服从师长(舍监、教官)辅导纠正,情节重大者。
 (七)合于下列情事者,勒令退宿并依据本校学生奖惩办法惩处
1.违反前项情事之一,并属再犯者。
2.在校惩处累计达二大过者。
3.不听从师长辅导,态度顽劣屡劝不改者。
4.屡犯住宿规定,严重影响公共权益或团体秩序者,如:
无故不参加早、晚点名达十次者。
无故不参加大扫除三次者。
5.攀爬或翻越门窗者。
6.窃取他人财物者(含未经同意无故进入他人寝室者)。
7.不服从宿舍管理委员会之学生自治干部管理,并引发冲突事件者。
8.私自复制宿舍大门钥匙。
9.于室内悬挂潮湿衣物或晒衣绳,屡劝不听者。
 (八)奖惩为一大过以上须经学务会议决议,陈校长核定后公布之。
 (九)住宿生当学期之惩处列为下学期住宿申请之核准依据。
三、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陈校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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