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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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改过迁善销过实施办法

  • 2017-08-04
  • 李 重仁
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学生改过迁善销过实施办法
87学年度第二次训导会议订定通过
93.11.29行政会报修订通过
 97.08.11行政会议修订通过
99.01.24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106.05.09行政会议修订通过
106.6.30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壹、目的:
为鼓励触犯校规之学生,能及时改过自新奋发向上,使能变化气质,敦品励学,特订立本办法。
贰、依据:
一、本办法参照『台湾省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奖惩实施要点』之精神及本校实际情形立之。
二、依本校『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实施修订。
参、对象:
凡本校学生因故触犯校规,事后确能痛改前非,改过迁善者,均得为销过之申请。
肆、办法:
一、申请手续
销过之申请由受惩学生向生辅组索取销过申请暨审核表(如附件一),填妥基本资料后请导师、辅导教官填注意见并送学务处审核。
二、辅导与考察
触犯校规之学生提出销过申请时,其班级导师、辅导教官、辅导教师(凡一次受二小过以上惩处之学生于销过期间须另外由辅导教师约谈辅导三次以上)应即予以辅导,并逐日填写辅导纪录表(如附件二),辅导纪录表由学生个人妥善保管。
三、考察期限
销过申请之考察期限如遇寒暑假均照算。考察期限自惩处核准日起,依惩处不同分别如后:
警告:满一个月
小过:满三个月
大过:满一学年
(若为高三同学:视学生表现及悔意考核并提学务会议讨论之,不受大过需考核满一学年之限制)
四、销过之条件
凡受惩学生,确有改过自新之决心,在考察期间未再触犯校规,而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均可经由规定手续办理销过。
每警告一次:接受辅导或实施爱校服务合计4小时
每小过一次:接受辅导或实施爱校服务合计12小时
每大过一次:接受辅导或实施爱校服务合计36小时
五、销过之审查与核定
1. 考察期限届满,申请销过学生应持销过申请暨审核表(已完成申请之程序),请班级导师、辅导教官审核,再送交生活辅导组汇整。
2. 如为大过以下之处分,且经班级导师、辅导教官、辅导教师认其确有改过自新者,由生活辅导组陈请学务主任核定。
3. 如为记大过以上处分者,由生活辅导组陈请校长核定。
班级导师、辅导教官、辅导教师其中之一如认为尚须继续辅导考核者,得延长其考核期限。
4. 考核期限经延长一次仍未达考核标准者,得注销其申请资格。
六、销过期限
申请销过学生经审查核准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者,视同无效;另高三学生则需于毕业学年度结束前完成销过作业。
警告:1个月内完成。
小过:3个月内完成。
大过:1学年内完成。
七、销过处理
1.已经核定销过者,其原受惩罚纪录应在个人资料上加注「经核定改过销过」以便备查。
2.学生个人应自行上网查阅销过结果以维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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