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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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教育实施规定

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实施规定
102.6.21校务会议订定
 
一、为提供性别平等之学习环境,尊重及考量学生与教职员工之不同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并建立安全之校园空间,特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条,订定「国立台中第一高级中学性别平等教育实施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本校之招生及就学许可不得有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之差别待遇。但基于歷史传统、特定教育目标或其他非因性别因素之正当理由,经主管机关核准而设置之班级、课程者,不在此限。
三、本校不得因学生之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而给予教学、活动、评量、奖惩、福利及服务上之差别待遇。但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者,不在此限。
四、本校应对因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而处于不利处境之学生积极提供协助,以改善其处境。
  • 本校应积极维护怀孕学生之受教权,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六、本校教职员工之在职进修课程,应纳入性别平等教育之内容。
七、本校之考绩委员会教师成绩考核会、申诉评议委员会、教师评审委员会之组成,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數三分之一以上。
八、本校之课程设置及活动设计,应鼓勵学生发挥潜能,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
九、本校教材之编写、审查及选用,应符合性别平等教育原则;教材内容应平衡反映不同性别之歷史贡献及生活经验,并呈现多元之性别观点。除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之外,并应发展符合性别平等之课程规划与评量方式。
十、本校教师使用教材及从事教育活动时,应具备性别平等意識,破除性别刻板印象,避免性别偏見及性别歧视。并应鼓勵学生修习非传统性别之学科領域。
十一、本校应考量学生之身心功能或语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规划及說明方式,并应定期举行校园空间安全检视說明会,检讨校园空间与设施之规划与使用情形、检视校园整体安全,并检视校园危险空间改善进度。
十二、本校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统整学校各单位相关资源,拟订性别平等教育年度实施计画,并落实检视实施成果。
十三、本校加强研发并增强教师性别平等教育课程、教学及评量专业能力。
十四、本校除应将性别平等教融入课程外,每学期应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至少4小时。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课程。
十五、本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处理另依本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定经本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校务会议讨论决议,陈校长核定后实施,并公告周知,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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