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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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

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
94.05.09行政会议通过
97.11.18行政会议修订
100.04.25行政会议修订
100.06.27校务会议修订
101.06.22校务会议修订
102.01.18校务会议修订
107.06.29校务会议修订
109.07.14校务会议修订
 
 
壹、本校为预防与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订定本防治规定,并公告周知。
 
贰、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及样态
一、 性别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导尊重多元性别差异,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
二、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称性侵害犯罪之行为。
三、 性骚扰: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
(二) 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或工作有关权益之条件者。
四、 性霸凌:指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于他人之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之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
五、 性别认同:指个人对自我归属性别的自我认知与接受。
六、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
 
参、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政策宣示
一、 本校积极推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教育,提升教职员工生尊重他人与自己性或身体自主之知能,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 针对教职员工生,由学务处、辅导室及人事室每年定期举办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导活动,并评鑑其实施成效。
(二) 针对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及负责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处置相关单位之人员,每年定期办理相关之在职进修活动。
(三) 鼓励前款人员参加校内外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处置研习活动,并予以公差登记及经费补助。
(四) 利用多元管道,由学务处公告周知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所规范之事项,并知会人事室纳入教职员工聘约及生辅组纳入学生手册。
(五) 鼓励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检举人尽早申请调查或检举,以利蒐证及调查处理。
二、 本校学务处建置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济等资讯,并于处理事件时,主动提供予相关人员。包括下列事项:
(一) 校园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类型及相关法规。
(二) 被害人之权益保障及学校所提供之必要协助。
(三) 申请调查、申复及救济之机制。
(四) 相关之主管机关及权责单位。
(五) 提供资源协助之团体及网络。
(六) 其他性平会及主管机关认为必要之事项。
 
肆、校园安全规划
一、 为防治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各处室配合总务处定期检视校园整体安全,依空间配置、管理与保全、标示系统、求救系统与安全路线、照明与空间穿透性及其他空间安全要素,定期检讨校园空间及设施之规划与使用情形,并应记錄校园内曾经发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间、制作校园空间检视报告及依据实际需要绘制校园危险地图,以利校园空间改善。
二、 检讨校园空间与设施之规划,应考量学生之身心功能或语言文化差异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规划及说明方式;其范围,应包括校园内所设之宿舍、卫浴设备、校车等。
三、 总务处应定期举行校园空间安全检视說明会,邀集专业空间设计者、师生职员及其他校园使用者參与。
四、 前项检视说明会,学校得采电子化会议方式召开,并应将检视成果及相关纪录公告之。
五、 学校检视校园危险空间改善进度,应列为性平会每学期工作报告事项。
 
伍、校内外教学及人际互动注意事项
一、 教职员工生于进行校内外教学与人际互动时,应尊重性别多元与个别差異。
二、 教师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鑑、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教师发现其与学生之关系有违反前项专业伦理之虞,应主动回避或陈报学校处理。
三、 教职员工生应尊重他人与自己之性或身体之自主,避免不受欢迎之追求行为,并不得以强制或暴力手段处理与性或性别有关之冲突。
四、 本校将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纳入教职员工聘约及学生手册。
 
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之申请调查程序
一、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行为人于行为发生时为本校之教职员工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检举人,得以言词、书面或电子邮件向本校学务处申请调查或检举;申诉电话为04-22263750,申诉电子信箱:t304@tcfsh.tc.edu.tw。但行为人于行为时或现职为本校首长者,应向现职学校所属主管机关申请调查或检举;行为人于兼任学校所为者,应向该兼任学校申请。
二、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请人或检举人以言词或电子邮件为之者,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前项言词、书面或电子邮件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或检举人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服务或就学之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及申请调查日期。
(二) 申请人申请调查者,应载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 申请人委任代理人代为申请调查者,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住居所、联络电话。
(四) 申请调查或检举之事实内容。如有其相关证据,亦应记载或附卷。
三、 学务处收件后,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定事由外,应于三日内将申请人或检举人所提事证资料交付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针对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定事由,必要时得由性平会指派委员三人以上组成小组认定之。上开小组之工作权责范围包括:
(一) 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定事由之认定,作受理与否之程序审查。
(二) 倘小组组成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得迳为调查。
(三) 协助讨论是否另组调查小组及名单。
(四) 初审调查报告。
四、 本校学务处应于接获申请调查或检举后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书面通知应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叙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检举人申复之期限及受理单位。
五、 申请人或检举人于前项之期限内,未收到通知或接获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内,得以书面具明理由,向学务处提出申复;其以言词为之者,学务处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前项不受理之申复以一次为限。
六、 本校学务处接获申复后,应将申请调查或检举案交性平会重新讨論受理事宜,并于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申复人申复结果。申复有理由者,性平会应依法调查处理。
七、 经媒体报导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视同检举,学务处应主动将事件交由性平会调查处理。疑似被害人不愿配合调查时,本校仍应提供必要之辅导或协助。
八、 本校处理霸凌事件,发现有疑似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情事者,视同检举,学务处应主动将事件交由性平会调查处理。
九、 本校校长、教职员工知悉本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应立即以书面或其他通讯方式通报学校性平会专责人员,倘学生表明仅愿接受前开教学或辅导人员之辅导或协助时,渠等人员仍应知会学校性平会专责人员,由性平会专责人员告知相关法律规定与可协助处理之范畴(仅提供辅导或协助支持,不应涉及事件调查及认定事实),以避免发生程序瑕疵及违法疑义。
一〇、 本校专责人员知悉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后,除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向社政及学校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一、 本校校长、教职员工不得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证据。
 
柒、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之调查程序
一、 本校性平会处理前项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调查小组以三或五人为原则,小组成员应具性别平等意识,女性人数比例,应占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时,部分小组成员得一部或全部外聘。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调查小组,其成员中具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专业素养之专家学者之人数比例应占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事件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并应有被害人现所属学校之代表。
二、 前项所称具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专业素养之专家学者,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 持有中央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调查知能高阶培训结业证书,且经中央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所设性平会核可并纳入调查专业人才库者。
(二) 曾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有具体绩效,且经中央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所设性平会核可并纳入调查专业人才库者。
三、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当事人之辅导人员、事件管辖学校性平会会务权责主管及承办人员,应回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参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调查及处理人员,亦应回避对该当事人之辅导工作。本校对担任调查小组之成员,应予公差(假)登记,其交通费或相关费用由本校及派员參与调查之学校支应。经延聘或受邀之学者专家出席性平会或调查小组会议时,得支给出席费。非本校教职员工担任调查委员撰写调查报告书,得支领撰稿费。
四、 本校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 行为人应亲自出席接受调查;当事人为未成年者,接受调查时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现所属学校时,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现就讀学校派员參与调查。
(三) 当事人持有各级主管机关核发之有效特殊教育学生鑑定证明者,调查小组成员应有具备特殊教育专业者。
(四) 行为人与被害人、检举人或受邀协助调查之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者,应避免其对质。
(五) 依本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以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关人员或单位配合调查及提供资料时,应记载调查目的、时间、地点及不到场所生之效果。
(六) 前款通知应载明当事人不得私下聯系或运用网际网路、 通讯软件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资讯。
(七) 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所属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案情进 行了解或调查,且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结文件。
(八) 基于调查之必要,得于不违反保密义务之范围内另作成书面资料,交由行为人、被害人或受邀协助调查之人阅览或告以要旨。
(九) 就行为人、被害人、检举人或受邀协助调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应予保密。但有调查之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一〇) 申请人撤回申请调查时,为厘清相关法律责任,本校得经所设之性平会决议,或经行为人请求,继续调查处理。
五、 性平会之调查处理,不受该事件司法程序是否进行及处理结果之影响。前项之调查程序,不因行为人丧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 性平会为调查处理时,应衡酌双方当事人之权力差距。
七、 性平会或调查小组依规定进行调查时,行为人、申请人及受邀协助调查之人或单位,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 为保障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本校于必要时得为下列处置,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一) 弹性处理当事人之出缺勤纪录或成绩考核,并积极协助其课业或职务,得不受请假、教师及学生成绩考核相关规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愿,减低当事人双方互动之机会。
(三) 避免报复情事。
(四) 预防、减低行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经性平会讨论决议后执行之必要处置。
当事人非本校之人员时,应通知当事人所属学校,依前项规定处理。
前二项必要之处置,应经性平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九、 本校性平会应于受理申请或检举后二个月内完成调查。必要时,得延长之,延长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逾一个月,并应通知申请人、检举人及行为人。性平会调查完成后,应将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向其所属学校提出报告。
 
捌、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之议处程序
一、 本校应于接获性平会调查报告后二个月内,自行或移送相关权责机关依本法或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议处,并将处理之结果,以书面载明事实及理由通知申请人、检举人及行为人。
二、 本校为前项议处前,得要求性平会之代表列席说明。基于尊重专业判断及避免重复询问原则,对于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有关之事实认定,应依据性平会之调查报告。(
三、 性平会召开会议审议调查报告认定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属实,依其事实认定对学校提出改变身分之处理建议者,由学校检附经性平会审议通过之调查报告,通知行为人限期提出书面陈述意見。
前项行为人不于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見者,视为放弃陈述之机会;有书面陈述意見者,性平会应再次召开会议审酌其书面陈述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调查。
学校决定议处之权责单位,于审议议处时,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会重新调查,亦不得自行调查。
四、 本校为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惩处时,应命行为人接受心理辅导之处置,并得命其为下列一款或数款之处置:
(一) 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
(三)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执行时,应采取必要之措施,以确保行为人之配合遵守。情节轻微者,得仅依前项规定为必要之处置。
五、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经证实有诬告之事实者,本校应依法对申请人或检举人为适当之惩处。
六、 本校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处理完成,调查报告经性平会议决后,应将处理情形、处理程序之检核情形、调查报告及性平会之会议纪录报所属主管机关。
 
玖、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之申复及救济程序
一、 本校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行为人时,应一并提供调查报告,并告知申复之期限及受理之单位。申请人或行为人对本校处理之结果不服者,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具明理由向辅导室申复;其以言词为之者,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行为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前项之申复以一次为限。
二、 辅导室接获申复后,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 收件后,应即组成审议小组,并于三十日内作成附理由之决定,以书面通知申复人申复结果。
(二) 前款审议小组应包括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专家学者、法律专业人员三人或五人,其小组成员之组成,女性人数比例应占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调查专业素养人员之专家学者人数应占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三) 原性平会委员及原调查小组成员不得担任审议小组成员。
(四) 审议小组召开会议时由小组成员推举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五) 审议会议进行时,得视需要给予申复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并得邀所设性平会相关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列席说明。
(六) 申复有理由时,将申复决定通知相关权责单位,由其重为决定。
(七) 前款申复决定送达申复人前,申复人得准用前项规定撤回申复。
三、 申请人及行为人提出申复之事件,应于申复审议完成后,将申复审议结果报所属主管机关。
四、 本校或主管机关发现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响原调查认定之新事实、新证据时,得要求性平会重新调查。
五、 性平会于接获学校或主管机关重新调查之要求时,应另组调查小组;其调查处理程序,依本法之相关规定。
六、 救济程序:申请人或行为人对本校之申复结果不服,得于接获书面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依下列规定提起救济:
(一) 校长、教师:依教师法之规定。
(二) 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职员及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前未纳入铨叙之职员:依公务人员保障法之规定。
(三) 工友:依性别工作平等法之规定。
(四) 学生:依规定向本校提起申诉。
 
拾、心理辅导、保护措施与禁止报复
一、 本校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张之权益及各种救济途径,或转介至相关机构处理,必要时,应提供心理辅导、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对检举人有受侵害之虞者,并应提供必要之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
二、 本校应视当事人之身心状况,主动转介至各相关机构,以提供必要之协助。但本校或主管机关就该事件仍应本法为调查处理。
当事人非本校之人员时,应通知当事人所属学校,依前项规定提供必要之协助。
三、 本校于必要时,应对于当事人提供下列适当协助:
(一) 心理谘商辅导。
(二) 法律谘询管道。
(三) 课业协助。
(四) 经济协助。
(五) 其他性平会认为必要之保护措施或协助。
第(一)、(二)、(五)项协助得委请医师、臨床心理师、谘商心理师、社会工作师或律师等专业人员为之,其所需费用,本校或主管机关应编列预算支应之。
当事人非本校之人员时,应通知当事人所属学校,依规定提供适当协助。
四、 本校于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应提醒当事人禁止报復、恐吓、诬告及其他不当行为,违者将依法处理。
 
拾壹、隐私之保密 
一、 本校依相关法律规定向直辖市、县(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机关通报时,除有调查必要、基于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规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其身分之资料,应予以保密。
二、 本校参与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就记载有当事人、检举人、证人姓名之原始文书应予封存,不得供阅览或提供予侦查、审判机关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书外,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人员对外所另行制作之文书,应将当事人、检举人、证人之真实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删除,并以代号为之。
三、 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建立之档案资料,由学务处生辅组专责单位或人员保存二十五年;其以电子储存媒体储存者,必要时得采电子签章或加密方式处理之。所建立之档案资料,分为原始档案与报告档案。
原始档案内容包括下列资料:
(一) 事件发生之时间、样态。
(二) 事件相关当事人(包括检举人、被害人、行为人)。
(三) 事件处理人员、流程及纪錄。
(四) 事件处理所制作之文书、访谈过程之錄音档案、取得之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 行为人之姓名、职称或学籍资料、家庭背景等。
(六) 调查小组提交之调查报告初稿及性平会之会议纪錄。
报告档案为经性平会议决通过之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申请调查事件之案由,包括当事人或检举之叙述。
(二) 调查访谈过程纪錄,包括日期及对象。
(三) 被申请调查人、申请调查人、证人与相关人士之陈述及答辩。
(四) 相关物证之查验。
(五) 事实认定及理由。
(六) 处理建议。
四、 行为人转至其他学校就读或服务时,本校应于知悉后一个月内,通报行为人次一就读或服务之学校。
本校通报时,通报内容应限于行为人经查证属实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间、样态、行为人姓名、职称或学籍资料。
本校应视实际需要,将辅导、防治教育或相关处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资讯,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务之学校。
本校就行为人追踪辅导后,评估无再犯情事者,得于前开通报内容注记行为人之改过现况。
 
拾贰、其他相关事项
一、 本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员或进用、运用之其他人员,经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确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
(一) 有性侵害行为,或有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二) 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非属情节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并经审酌案件情节,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
二、 有前项第一款情事者,本校均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已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者,应予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有前项第二款情事者,于该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期间,亦同。
三、 非属依第一项规定予以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之人员,有性侵害行为或有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经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查证属实者,本校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已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者,本校应予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非属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性霸凌行为,经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查证属实并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者,于该议决期间,亦同。
 
拾参、本防治规定经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审议通过,再提校务会议决议讨論通过,校长核定后,公告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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