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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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24-26高二校外教学退费规定

第十二条(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及其责任)
甲方于旅游活动开始前得解除契约。但应于乙方提供收据后,缴交行政规费,并依列基准赔偿:
旅游开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 4/13前提出
旅游开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十 4/14-4/23提出
旅游开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二十 4/24-5/3提出
旅游开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三十 5/4-5/22提出
旅游开始前一日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十 5/23提出
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解除契约或未通知不参加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一百 5/24当天未参加
前项规定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准之旅游费用,应先扣除行政规费后计算之。
乙方如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第一项之基准者,得就其实际损害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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