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于旅游活动开始前得解除契约。但应于乙方提供收据后,缴交行政规费,并依列基准赔偿:
一 | 旅游开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 | 4/13前提出 |
二 | 旅游开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十 | 4/14-4/23提出 |
三 | 旅游开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二十 | 4/24-5/3提出 |
四 | 旅游开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三十 | 5/4-5/22提出 |
五 | 旅游开始前一日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十 | 5/23提出 |
六 | 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解除契约或未通知不参加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一百 | 5/24当天未参加 |
乙方如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第一项之基准者,得就其实际损害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