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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设置要点

  • 2016-10-31
  • 网页管理员Admin
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设置要点
公布日期94711
修订日期:102年8月2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特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设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 本会任务如下:
    • 研拟全国性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年度实施计画。
    • 协调及整合相关资源,协助并补助地方主管机关及所主管学校、社教机构落实性别平等教育之实施与发展。
    • 督导考核地方主管机关及所主管学校、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工作之实施。
    • 推动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教学、评量与相关问题之研究与发展。
    • 规划及办理性别平等教育人员之培训。
    • 提供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事项之谘询服务及调查、处理与本法有关之案件。
    • 推动全国性有关性别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
    • 办理性别平等教育季刊之编辑、发行事宜。
    • 其他关于全国性之性别平等教育事务。
  • 本会设政策规划组、课程教学组、社会推展组及校园性别事件防治组等四组,依下列规定,分别办理前点所列事项:
(一)政策规划组:
  1. 研拟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规定。
  2. 研拟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政策。
  3. 规划性别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广。
  4. 督导考核性别平等教育相关工作之实施。
  5. 研拟本会设置要点订修及其运作事宜。
  6. 汇整本部性别平等教育年度计画、预算及评估实施成效。
  7. 蒐集国内外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资料及提供谘询服务。
  8. 其他有关性别平等教育之综合性事务。
(二)课程教学组:
  1. 研发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与教学。
  2. 推动及补助各级学校落实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与教学。
  3. 辅导各级学校建置性别平等教育之学习环境
  4. 规划及办理性别平等教育人员之培育、进修及认证。
  5. 建立及整合性别平等教育之专业资源。
  6. 提供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与教学谘询服务。
  7. 评鑑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与教学实施成效。
  8. 规划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与教学研究。
  9. 视导各级学校落实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与教学。
  10. 调查依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向本部申请调查,涉及本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之案件。
  11. 其他有关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与教学事务。
(三)社会推展组:
1、结合相关法规规定以宣导及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2、协助规划全国性别平等相关之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推展。
3、补助民间团体办理性别平等相关活动之申请案。
4、运用大众媒体、网站及刊物等进行性别平等教育之社会宣导。
5、从性别平等角度检视大众媒体。
6、建立并落实媒体报导校园性别事件之回应机制。
7办理性别平等教育季刊之编辑、发行及总编辑之推选事宜。
8、其他有关性别平等教育之社会推展事项
(四)校园性别事件防治组:
  1. 研修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防治准则。
  2. 建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之处理流程及机制。
  3. 依法协助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申请调查、检举或申复。
  4. 建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处置相关资源。
  5. 提供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处置之谘询服务。
  6. 规划及办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处置知能之培训及宣导工作。
  7. 调查依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向本部申请调查,涉及本法第四章之案件。
  8. 其他有关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防治之相关事务。
  •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长为主任委员,其馀委员由部长遴聘之,其中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别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之三分之一;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民间团体代表及实务工作者之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本会委员任期以二年为原则,期满得续聘之。委员于任期间因故出缺时,其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其为其他人者,由主任委员补聘之,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日为止。
专家学者、民间团体代表担任之委员,每届应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担任之,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点各款所定各组应办理事项,由本部及部属机关各业务相关人员执行。
本会及各组之幕僚作业,由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办理。
  •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 本会各组成员,由委员依其专业选定参与,其成员得重复之;各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各组成员推选产生之。
委员会议前,应先行召开小组召集人会议,由本会执行秘书担任主席,进行相关工作之整合。
  • 本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代表机关(单位)或团体出任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参与发言及表决。
  •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提供意见(报告或说明)。
十一、本会委员会议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十二、本会委员为无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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