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92.12.01行政會報通過訂定
97.08.11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01.06.18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02.04.23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06.06.20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97.08.11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01.06.18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02.04.23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06.06.20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一、生活輔導實施細則:
(一)住宿申請與審核:
1.申請:
(1)在校學生於學期結束前二週向舍監或宿舍業務教官領取申請表以辦理下學期〔學年〕住宿申請手續。
(2)新生於報到時辦理申請。
(3)凡退宿之學生,需滿一學期後始得再提出申請。
(4)有傳染病及不良習慣者,不得申請。
2.審核:學生申請住宿,經生活輔導組初審,學務處複審後,陳校長核定公布之。
審核依【特殊急難】、【遠道】、【交通不便】、【身心障礙】等條件審核。
(二)入宿規定:
1.核准住宿之同學於規定期限內持劃撥單繳納住宿費,逾期取消住宿資格。
2.經核准住校者,應於學期開舍規定報到日進住,否則視同放棄。
3.因事必須延遲報到者,應先向教官或舍監報備,否則視同放棄。
4.住宿以一學期為限,學期中無正當理由,不得退宿。
(三)退宿規定:
1.學期中表現不佳或因個人意願退宿者,需提前向宿舍業管教官領取退宿單,填妥相關資料後送交舍監轉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經校長核定後始得辦理退宿。(一旦退宿完成,日後不得再提出住宿申請。)
2.未辦退宿手續者,一律記小過處分,並追究公物有無損壞之責。
3.應屆畢業生於畢業離舍前及退宿生於退宿前,必須完成內務及寢室清掃工作,並由宿舍幹部及舍監檢查並清點寢室內公物有無損壞,若有遭破壞,按價賠償。
4.在學期中,學生如因病不宜住宿或違犯住宿規定及不適團體生活者,得由學校函請家長辦理退宿。
5.屢犯不服(聽)自治幹部(含)以上人員勸誡、違反住宿規定、拒參加宿舍早、晚點名、集合,並一次或累計處分達兩小過以上有確切佐證記錄可查者,經宿舍幹事(舍監)檢具事實資料陳報後勒令退宿。
(四)作息時間規定:
活 動 內 容 | 作 息 時 間 |
起床盥洗、整理內務、早點名 | 06:45~07:00 |
舍監:執行宿舍檢查 | 07:00~07:30 |
學生離開宿舍(宿舍大門關閉) 07:30後登記遲出者依規定懲處 |
07:30 |
舍監:執行宿舍淨空、關大門 (自治幹部 07:40 前離舍) |
07:30~08:00 |
舍監:實施宿舍內務檢查、陳舍監日誌、列交接事項 | 08:00~09:00 |
舍監:開宿舍大門、學生返宿舍 | 17:00 |
盥洗、自由活動(舍房打掃) (自治幹部 21:00後實施宿舍服務及管理工作) |
21:00~22:30 |
晚點名、舍監關大門 | 22:30 |
舍監:清查並向值勤教官回報住宿生人 數概況 |
22:40~23:00 |
熄大燈 | 23:00 |
學生夜讀 | 23:00 |
(五)生活公約:違反公約登記勸導,情節輕微者處以愛舍服務,情節嚴重者依規定懲處或退宿。
1.一般公約:
(1)寢室床位經編定後,不得任意調換。
(2)愛惜公物;凡破壞污損者,照價賠償。
(3)每日需整理寢室內務(依規定標準擺設),以保持寢室內外整齊清潔。
(4)宿舍內保持安靜,不得嬉笑、吵鬧,另應避免大力開關房門以免影響他人安寧。
(5)嚴禁使用火鍋、電器用品或自行加裝延長線,以維護安全。
(6)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金錢應妥慎保管,以免遺失。
(7)每日閉舍後,上課時間未經核准,不得擅回宿舍。
(8)各寢室推派一員為室長,需維持室內秩序及內務整潔,並配合各項工作之推行。
(9)住宿同學如有身體不適,室長應立即向舍監或教官報告。
(10)不得引領非住宿生及外人進入宿舍,嚴禁留宿外賓。
(11)為避免潮濕衣物滋生霉菌影響健康及維護住宿人員安全,清洗後之衣物應於規定場所晾曬,室內不得懸掛潮濕衣物或曬衣繩。
(12)水電開關隨手關閉,以節約能源。
(13)遇師長陪同來賓參加訪視時,應注意禮節。
(14)就寢後不得在床上嬉笑、交談或聽音樂(使用耳機不限)。
(15)寢室內嚴禁從事賭博、飲酒、抽煙、打電玩遊戲、閱覽黃色書刊或瀏覽色情網站等不當行為。
(16)晚上24:00時以後,除上廁所外嚴禁洗衣服(含脫水)、洗澡及盥洗。
(17)宿舍內嚴禁任何球類運動。
(18)每月視情況需要實施宿舍聯合晚點名,宣達重要事項及規定,或辦理相關活動。
(19)女(男)生宿舍除緊急狀況或宿舍維修工程外,一律嚴禁任何男(女)性進入參觀或活動。
(20)不論任何性別之住宿生,均應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21)師長、教官、幹事(舍監)及住宿生,均應以維護住宿學生之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為處理任何宿舍事務之指導原則。
(22)寢室內不可私自接電,電器使用務必注意安全,另設置之充電櫃僅 提供手機充電,禁止使用高耗電量電器產品(如筆電、吹風機或私自接延長線至寢室等),以免電力負荷過大發生危險。
(23)在使用隨身聽或收音機時,盡量保持音量小聲,建議使用耳機,以免妨礙他人。
(24)上課日離開宿舍應依服儀規定穿著。
2.夜讀公約:
(1)夜讀時間依規定實施並保持肅靜,不得喧嘩、聊天、製造噪音,違規者依規定懲處,仍未改善者予以退宿處分。
(2)離開自習室,應關閉電源與門窗,並將垃圾清理。
(3)為維護女性住宿生夜間安全,超過晚間11點30分,請不要逗留地下室閱覽室,若有特殊狀況需使用時,請先向舍監申請,並取得同意後始可開放。
(六)內務規定與檢查:
1.內務規定:
(1)每日起床後內務須整齊擺至定位。
(2)書籍罷放於書架,過多之書本可整齊放置於桌面上或裝箱置於書桌底下。
(3)浴室鏡台、洗手台及地面須保持乾淨。
(4)桌面應保持清潔乾淨,書桌抽屜放置個人物品,擺置力求整齊。
(5)垃圾筒應裝置垃圾袋,垃圾須分類處理,每日離開宿舍時,一併清理帶離寢室。
(6)每日離開寢室前,必須將個人內務整理好,並隨手關閉電源。
2.內務檢查:
(1)內務整理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前,由各區隊長示範及說明。
(2)住宿生內務由區隊長實施檢查、舍監及輔導教官不定期抽檢,檢查成績之優劣,依住宿生獎懲規定辦理。
(3)寢室內務凌亂個人,經勸導未改進者,依規定懲處並通知家長協助要求,再未改進,一律要求退宿。
(七)環境整理:
1.各寢室內之清潔,由各室學生輪流打掃。
2.公共區域之清潔工作,由宿舍幹部分配後輪流打掃。
3.每週一、四實施大掃除(遇定期考試順延一週),工作由自治幹部分配。
(八)會客須知:
1.親友來訪時,應先告知舍監(或值勤教官),再轉告學生會客。
2.家長欲參觀宿舍時,學生應先向舍監(或教官)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在人員陪同進入宿舍。
3.家長會晤(請簡短會晤時間),以不可影響同學作息為主:基於安全,避免同學會晤。會客地點侷限於服務台(但不可影響同學作習),不得擅自讓親友或非住校生進入寢室,更不可留宿外賓(違者勒令退宿);如有家長要至寢室搬行李,須事先向舍監或教官報備,並由同寢室同學陪同下始可進入。
(九)外出及外宿規定:
☆1.住宿生外出,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放學後到舍監室向舍監或輪值幹部登記請假)
2.住宿生外宿,應由家長來電向舍監請假,事後由家長出具證明書並簽名蓋章。
3.假日(含假日前一晚)欲留宿者,應於規定時限內繳交留宿申請表(須經家長簽章同意),統一辦理留宿登記;留宿人員於住宿期間違反宿舍相關規定者,仍依校規懲處。
4.無法按時收假參加點名者(收假時間為晚上10點30分),應事先與舍監或值勤教官聯絡報備,返校後出具家長證明。
5.宿舍專線電話:【第一宿舍】(04)22252915
【第二宿舍】(04)22252935
宿舍值星服務台:(04)22226081轉313【第一、二宿舍】
舍監值勤室:(04)22226081轉 312 或 (04)22252935
值勤教官室電話:(04)22263750
(十)寒暑假宿舍閉舍期間學生留宿申請規定:
1.寒、暑假期間申請留宿人員,須以公務為由,不可因個人因素作為申請。且申請以公務為由而住宿人員,需檢附行政單位之公文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簽奉鈞長核定後始可開放。(申請表如附件)
2.生活起居比照平常上課期間,白天0800時清空,下午1700時始可進入宿舍。
3.因公申請留宿人員經鈞長核可後,仍要遵守學生宿舍管理相關規範,並於0800及1700時至教官室找值班教官簽到,2230時由值班教官進行點名。
4.若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或本規範之人員,視情節狀況,值班教官可建議取消其留宿申請,並要求人員搬離。
5.採集中住宿管理,另住宿費用採住宿天數比例原則收費。
二、住宿生獎懲實施細則:
(一)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1.內務整潔,足為模範。
2.遵守秩序,足為模範。
3.執行公務,認真盡職。
4.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5.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二)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1.擔任宿舍幹部,負責盡職者。
2.幫助同學排除困難,有具體事實者。
3.遇問題立即反映,能增進團隊權益者。
4.主動維護公共設施,能增進團隊利益者。
5.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三)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1.防範意外事件、重大災害,確有特殊表現者。
2.維護學生安全、宿舍安寧,績效卓著者。
3.對於突發事件處置得宜,使生命財產獲致確保者。
4.推動宿舍事務,服務成效極為優異者。
5.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四)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1.早上遲出宿舍,晚上遲進宿舍。
2.早、晚點名無故缺席者(遲到以公差處罰方式為之)。
3.執行公區打掃勤務未能克盡職責者。
4.不遵守作息規定或秩序,情節輕微者。
5.未依規定實施垃圾分類及破壞環境衛生者。
6.晚自習時間或就寢後之行為有礙他人權益者。
7.宿舍內大聲喧嘩及談笑者。
8.未報備私自帶領家長至寢室者。
9.晚上十二時後非因公務延誤,而洗衣服或洗澡、盥洗者。
10.假日留宿及假日不歸宿未事先申請或登記,而點名又未到者。
11.輪值留守無故未到者。
12.於室內懸掛曬衣繩者。
13.內務不整,經勸導未改進者。
(五)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1.違反前項情事之一,並屬再犯者。
2.不服從自治幹部工作分派或糾正,有具體事實者。
3.擾亂團體秩序或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4.外出或外宿未依規定申請者。無故不假外宿者。
5.未經核准擅自引導外人參觀者,或擅自留宿他人者。
6.非住校生擅自進入宿舍者。
7.閱讀不良書刊或攜帶違禁品者。
8.不服從師長(舍監、教官)指導,情節輕微者。
9.宿舍閉舍後無故逗留在寢室者。
10.於宿舍內玩牌(含各種益智遊戲、麻將等)未涉及賭博者。
11.於室內懸掛潮濕衣物或曬衣繩再犯者。
12.內務不整,經勸導多次未改進者。
(六)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違反前項情事之一,並屬再犯者。
2.住宿生擅自留宿他人再犯者。
3.非緊急狀況或經學校核可,男(女)生隨意進入女(男)生宿舍。
4.在宿舍內飲酒、吸菸、賭博、吃檳榔者,依校規懲處。
5.擅自改變電器(路)設備或接用各種電(熱)器者。
6.行為不檢嚴重影響團體榮譽者。
7.故意損毀宿舍設備或撕毀布告者。
8.不服從師長(舍監、教官)輔導糾正,情節重大者。
(七)合於下列情事者,勒令退宿並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1.違反前項情事之一,並屬再犯者。
2.在校懲處累計達二大過者。
3.不聽從師長輔導,態度頑劣屢勸不改者。
4.屢犯住宿規定,嚴重影響公共權益或團體秩序者,如:
無故不參加早、晚點名達十次者。
無故不參加大掃除三次者。
5.攀爬或翻越門窗者。
6.竊取他人財物者(含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寢室者)。
7.不服從宿舍管理委員會之學生自治幹部管理,並引發衝突事件者。
8.私自複製宿舍大門鑰匙。
9.於室內懸掛潮濕衣物或曬衣繩,屢勸不聽者。
(八)獎懲為一大過以上須經學務會議決議,陳校長核定後公布之。
(九)住宿生當學期之懲處列為下學期住宿申請之核准依據。
三、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