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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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緩徵辦理摘要

  • 2017-08-24
  • 張瀞文
兵役緩徵辦法摘要
97年8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辦法爰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1年7月9日台(91)軍字第91094444號令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訂定。
二、本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19歲(含)以上,除已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徵。但年滿19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3年級,當年六月即將畢業者,得免申辦。
三、兵役年齡換算:
公式、國曆年減兵役年齡等於兵役年次
例:97- 19 = 78年次
公式、國曆年減兵役年次等於兵役年齡
例:97 - 78 = 19年歲
徵兵及齡為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兵役年次依國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之,凡同一年度內出生者,為一個年次,冠以國曆年號,簡稱「某某年次」。
兵役年齡,以出生之翌年以1歲計算之,不適用民法之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上述國曆年在學校為學年度。
三、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學校於每學期通知註冊入學之同時,另以書面通知。學生於註冊入學時,應檢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資料交由學校辦理緩徵申請。免役體位之學生,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免役體位證明書,於註冊入學時查驗後免辦緩徵。
四、本校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申請緩徵之學生戶籍地(縣(市)、鄉、鎮、市、區別)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達縣(市)政府核定。經縣(市)政府審核後,無不得緩徵情形者,則予核准復還原申請名冊乙份;對不得緩徵者,則函文告知本校其學號、姓名、人數。
五、若於縣(市)政府未核准本校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之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本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市政府申請暫緩徵集。
六、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因留級、復學、轉學或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縣(市)政府重新辦理緩徵。
七、應受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二)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前項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學校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之規  定,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八、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本校得免造送畢業離校緩徵原因消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30日內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名冊,通知其戶籍地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九、具有僑務委員會證明僑生身分之學生,在校期間免辦緩徵,但自離校屆滿一年時,尚未返回僑居地者,應向鄉鎮公所申補辦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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