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
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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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別 | 請假規定 |
平時 | 病假 |
1.可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惟須於來校上課當日起算,三日內完成手續。 2.請假時須附家長書面證明或看診藥單,四日以上應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可附影本)。 |
事假 |
1.應於事前申請,並附相關之證明(家長書面證明亦可)。 2.若因臨時事故無法到校上課,應先向導師或教官報備,並於來校上課當日補辦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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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
1.對象限為三親等內之親屬。 2.規則比照事假方式處理,惟不影響全勤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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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假 |
1.附家長證明。 2.每次以半日為請假單位,一學期不超過3日(6個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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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 |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
娩假 | 於分娩後可請娩假四十二日。 | |
流產假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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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 |
凡申請育嬰假者,由學務處統計其學期出席總日數後,送請教務處依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
生理假 | 因生理病痛無法上學者,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
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定(連結) | ||
考試期間 | 事假 | 須檢附家長證明或其他證明;事由限因直系三親等以內之親人病危通知,需隨侍左右時,或家中發生重大事故,方得申請。 |
病假 | 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診斷證明。 | |
喪假 | 須檢附訃文,對象限為三親等內之親屬。 | |
產前假 | 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 |
娩假 | 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 |
流產假 | 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 |
公假 |
須檢附核准公文或經核准之簽呈。在考試前一週或後一週內,具以下三類其中一項事由,並由學校簽辦者,方得申請。 1.參加主辦單位為直屬行政單位即行政院、教育部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所舉辦之競賽。 2.榮膺國家級選手,經國家選手培訓單位發文要求需在外培訓者。 3.榮膺學校代表出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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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定(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