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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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改過遷善銷過實施辦法

  • 李 重仁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改過遷善銷過實施辦法
87學年度第二次訓導會議訂定通過
93.11.29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97.08.11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01.24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目的:
    為鼓勵觸犯校規之學生,能及時改過自新奮發向上,使能變化氣質,敦品勵學,特訂立本辦法。
貳、依據:
  一、本辦法參照『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精神及本校實際情形立之。
  二、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修訂。
參、對象:
    凡本校學生因故觸犯校規,事後確能痛改前非,改過遷善者,均得為銷過之申請。
肆、辦法:
  一、申請手續
      銷過之申請由受懲學生向生輔組索取銷過申請暨審核表(如附件一),填妥基本資料後請導師、輔導教官填註意見並送學務處審核。
  二、輔導與考察
      觸犯校規之學生提出銷過申請時,其班級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凡一次受二小過以上懲處之學生於銷過期間須另外由輔導教師約談輔導三次以
      上)應即予以輔導,並逐日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件二),輔導紀錄表由學生個人妥善保管。

  三、考察期限
      銷過申請之考察期限如遇寒暑假均照算。考察期限自懲處核准日起,依懲處不同分別如后:
      警告滿一個月
      小過 滿三個月
      大過 滿一學年
     (若為高三同學:視學生表現及悔意考核並提學務會議討論之,不受大過需考核滿一學年之限制)
  四、銷過之條件
      凡受懲學生,確有改過自新之決心,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校規,而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均可經由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每警告一次:接受輔導或實施愛校服務合計8小時
      每小過一次:接受輔導或實施愛校服務合計24小時
      每大過一次:接受輔導或實施愛校服務合計72小時
  五、銷過之審查與核定
     1. 考察期限屆滿,申請銷過學生應持銷過申請暨審核表(已完成申請之程序),請班級導師、輔導教官審核,再送交生活輔導組彙整。
     2. 如為大過以下之處分,且經班級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認其確有改過自新者,由生活輔導組陳請學務主任核定。
     3. 如為記大過以上處分者,由生活輔導組陳請校長核定。
        班級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其中之一如認為尚須繼續輔導考核者,得延長其考核期限。
     4. 考核期限經延長一次仍未達考核標準者,得註銷其申請資格。
  六、銷過處理
     1. 已經核定銷過者,其原受懲罰紀錄應在個人資料上加註「經核定改過銷過」以便備查。
     2.學生個人應自行上網查閱銷過結果以維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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