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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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缓征办理摘要

  • 2017-08-24
  • 李 重仁
兵役缓征办法摘要
97年8月11日行政会议修订通过
 
一、本办法爰依据教育部中华民国91年7月9日台(91)军字第91094444号令颁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申请缓征作业要点订定。
二、本校在学学生兵役年龄在19岁(含)以上,除已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征兵检查委员会判定免役体位者外,均应申请缓征。但年满19岁,就读高级中等学校3年级,当年六月即将毕业者,得免申办。
三、兵役年龄换算:
公式、国历年减兵役年龄等于兵役年次
例:97- 19 = 78年次
公式、国历年减兵役年次等于兵役年龄
例:97 - 78 = 19年岁
征兵及龄为年满18岁之翌年1月1日起应受常备兵现役征集之役龄男子。
兵役年次依国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计算之,凡同一年度内出生者,为一个年次,冠以国历年号,简称「某某年次」。
兵役年龄,以出生之翌年以1岁计算之,不适用民法之规定:年龄自出生之日起算
上述国历年在学校为学年度。
三、应行办理缓征之学生,学校于每学期通知注册入学之同时,另以书面通知。学生于注册入学时,应检送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相关资料交由学校办理缓征申请。免役体位之学生,应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领取免役体位证明书,于注册入学时查验后免办缓征。
四、本校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依申请缓征之学生户籍地(县(市)、乡、镇、市、区别)分别缮造申请缓征学生名册,于注册截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达县(市)政府核定。经县(市)政府审核后,无不得缓征情形者,则予核准复还原申请名册乙份;对不得缓征者,则函文告知本校其学号、姓名、人数。
五、若于县(市)政府未核准本校申请缓征学生名册之前,学生收受征集令时,得由本校出具暂缓征集用证明书,交由学生本人、户长或其家属持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转报市政府申请暂缓征集。
六、经核准缓征之学生,因留级、复学、转学或转系、转科而影响原核准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者,学校应于次学期注册截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缮造名册送其户籍地县(市)政府重新办理缓征。
七、应受征集之在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缓征:
(一)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未经内政部核定,再就读相同等级或低于原等级之学校者。
(二)年龄逾三十三岁仍未毕业者。
前项学生应征服役入营后,学校依兵役法等相关法令之规  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八、经核准缓征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缓征原因消
(一)毕业。
(二)休学、退学、经开除学籍或中途离校。
前项第一款之学生,本校得免造送毕业离校缓征原因消名册。
第一项第二款休学、退学、经开除学籍或中途离校之学生,其肄业学校应于学生离校之日起30日内缮造离校学生缓征原因消名册,通知其户籍地县(市)政府废止其缓征核准,并依法征集服役。
九、具有侨务委员会证明侨生身分之学生,在校期间免办缓征,但自离校届满一年时,尚未返回侨居地者,应向乡镇公所申补办征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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