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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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7条第1项但书规定向主管机关申复审议流程图

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7条规定:「(第1项)申请人、被害人及行为人对于前条第三项处理之结果有不服者,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30日内,以书面具明理由向学校或主管机关申复。但行为人为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者,申请人或被害人得迳向主管机关申复。(第2项)前项申复以一次为限。(第3项)学校或主管机关经申复审议结果发现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响原调查认定之新事实、新证据时,得要求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重新调查;属依第一项但书向主管机关申复者,应限期于40日内完成调查。(第4项)主管机关经依第一项但书申复审议结果发现,学校之处理结果,有违法或不当,必要时,得依所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处理建议,对学校之处理结果,迳行改核或叙明理由交回学校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教育部依上开规定绘制审议流程图,如下图所示,提供大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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