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据
一、依法务部105年4月21日法检字第10504500190号函释办理。
二、依教育部105年5月10日台教学(三)字第1050056133号函办理。
贰、内容
一、该部基于行政机关互助之原则,以及考量矫正机关与羁押被告之特殊性,请求机关(学校)应以函文向羁押处所之「收容机关」(如监狱、看守所、技能训练所、戒治所等)而非向
地检署提出请求,文内请叙明理由、接见人员、接见对象与时间等资料,经该收容机关长官核准后办理,若接见对象属禁见被告,收容机关亦将征询检察官或法官同意后为之。
二、办理公务接见时,指派前往之人员应备文及身分识别文件,以利该收容机关审核,并宜先与该收容机关承办人联系,避免等候时间过长或羁押被告因外医、出庭等情而未能接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