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性平法第21条第1项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下称防治准则)第16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应立即按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向学校权责人员通报,并由学校权责人员依相关法律规定向直辖市、县(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另依防治准则第2条第5款规定,学校应积极推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职员工生尊重他人与自己性或身体自主之知能,并鼓励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检举人尽早申请调查或检举,以利蒐证及调查处理。
三、依据性平法第36条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违反第21条第1项规定,未于24小时内,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证据,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同法第36之1条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违反第21条第1项所定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之通报规定,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者,应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