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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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别 | 请假规定 |
平时 | 病假 |
1.可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惟须于来校上课当日起算,三日内完成手续。 2.请假时须附家长书面证明或看诊药单,四日以上应附医疗院所诊断证明书(可附影本)。 |
事假 |
1.应于事前申请,并附相关之证明(家长书面证明亦可)。 2.若因临时事故无法到校上课,应先向导师或教官报备,并于来校上课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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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1.对象限为三亲等内之亲属。 2.规则比照事假方式处理,惟不影响全勤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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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假 |
1.附家长证明。 2.每次以半日为请假单位,一学期不超过3日(6个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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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 | 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 | |
娩假 | 于分娩后可请娩假四十二日。 | |
流产假 |
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 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 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 娩假应一次请毕,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数,即将分娩前,已请毕产前假,且经医疗机构或偏远地区未设医疗机构之医师证明,确有需要请假者,得于分娩前申请娩假。但流产者,其流产假应扣除已请之娩假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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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假 |
凡申请育婴假者,由学务处统计其学期出席总日数后,送请教务处依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 |
生理假 | 因生理病痛无法上学者,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 |
依据:本校学生请假规定(连结) | ||
考试期间 | 事假 | 须检附家长证明或其他证明;事由限因直系三亲等以内之亲人病危通知,需随侍左右时,或家中发生重大事故,方得申请。 |
病假 | 须检附家长证明及医疗院所诊断证明。 | |
丧假 | 须检附讣文,对象限为三亲等内之亲属。 | |
产前假 | 须检附家长证明及医疗院所证明。 | |
娩假 | 须检附家长证明及医疗院所证明。 | |
流产假 | 须检附家长证明及医疗院所证明。 | |
公假 |
须检附核准公文或经核准之签呈。在考试前一周或后一周内,具以下三类其中一项事由,并由学校签办者,方得申请。 1.参加主办单位为直属行政单位即行政院、教育部或县市政府教育局所举办之竞赛。 2.荣膺国家级选手,经国家选手培训单位发文要求需在外培训者。 3.荣膺学校代表出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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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校学生请假规定(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