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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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规定(简易版)

请假
时期
请假别 请假规定
平时 病假 1.可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惟须于来校上课当日起算,三日内完成手续。
2.请假时须附家长书面证明或看诊药单,四日以上应附医疗院所诊断证明书(可附影本)
事假 1.应于事前申请,并附相关之证明(家长书面证明亦可)。
2.若因临时事故无法到校上课,应先向导师或教官报备,并于来校上课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丧假 1.对象限为三亲等内之亲属。
2.规则比照事假方式处理,惟不影响全勤计算。
身心假 1.附家长证明。
2.每次以半日为请假单位,一学期不超过3日(6个半天)。
产前假 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
娩假 于分娩后可请娩假四十二日。
流产假 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
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
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
娩假应一次请毕,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数,即将分娩前,已请毕产前假,且经医疗机构或偏远地区未设医疗机构之医师证明,确有需要请假者,得于分娩前申请娩假。但流产者,其流产假应扣除已请之娩假日数。
育婴假
凡申请育婴假者,由学务处统计其学期出席总日数后,送请教务处依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生理假 因生理病痛无法上学者,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依据:本校学生请假规定(连结)
考试期间 事假 须检附家长证明或其他证明;事由限因直系三亲等以内之亲人病危通知,需随侍左右时,或家中发生重大事故,方得申请。
病假 须检附家长证明及医疗院所诊断证明。
丧假 须检附讣文,对象限为三亲等内之亲属。
产前假 须检附家长证明及医疗院所证明。
娩假 须检附家长证明及医疗院所证明。
流产假 须检附家长证明及医疗院所证明。
公假 须检附核准公文或经核准之签呈。在考试前一周或后一周内,具以下三类其中一项事由,并由学校签办者,方得申请。
1.参加主办单位为直属行政单位即行政院、教育部或县市政府教育局所举办之竞赛。
2.荣膺国家级选手,经国家选手培训单位发文要求需在外培训者。
3.荣膺学校代表出访者。
依据:本校学生请假规定(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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