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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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教育部回复有关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就多人涉案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申请调查事件,决议请学校应提出检举进行调查是否适法案,如说明,请参阅。

  • 2017-01-18
  • 网页管理员Admin
一、依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6年1月9日中市教学字第1050106484号函。
二、查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5条第5款定有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提供所主管学校、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事项之谘询服务及调查、处理与本法有关之案件。」之任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23条第5款:「...学校所属主管机关认情节重大者,应命事件管辖学校继续调查处理。」、第36条并定有「学校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处理完成,调查报告经性平会议决后,应将处理情形、处理程序之检核情形、调查报告及性平会之会议纪录报所属主管机关。」,上开均属主管机关对所属学校办理校园安全规划、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督导权责之规定,先予叙明。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设性平会于检核督导学校校安通报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申请调查,但案件疑涉多人,直辖市、县市政府性平会认学校有查明之必要,本得依上开规定,督导学校性平会查处。惟学校于处理过程倘因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不申请调查或不愿参与程序,未能组成调查小组启动调查程序,依性平法第1条(立法目的)及第2条第1款(性别平等教育之定义)规定,学校性平会仍得透过会议讨论,研议符合性平法所定性别平等教育课程教学与宣导之具体作法,或规划办理相关安全改善计画,借以提升学校教职员工生之性别平等意识,并教导学生尊重性别差异与身体自主权,以消除性别歧视,落实建置安全友善学习环境,积极实现性平法之法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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