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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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教育部回復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就多人涉案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申請調查事件,決議請學校應提出檢舉進行調查是否適法案,如說明,請參閱。

  • 2017-01-18
  • 網頁管理員Admin
一、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6年1月9日中市教學字第1050106484號函。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5條第5款定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之任務。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5款:「...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第36條並定有「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上開均屬主管機關對所屬學校辦理校園安全規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督導權責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性平會於檢核督導學校校安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申請調查,但案件疑涉多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性平會認學校有查明之必要,本得依上開規定,督導學校性平會查處。惟學校於處理過程倘因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不申請調查或不願參與程序,未能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調查程序,依性平法第1條(立法目的)及第2條第1款(性別平等教育之定義)規定,學校性平會仍得透過會議討論,研議符合性平法所定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與宣導之具體作法,或規劃辦理相關安全改善計畫,藉以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之性別平等意識,並教導學生尊重性別差異與身體自主權,以消除性別歧視,落實建置安全友善學習環境,積極實現性平法之法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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