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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办法
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学学生家长会组织章程
92.11.29 家长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03.10.04 103学年度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家长教育参与权,保障学生学习与受教育权益,增进家庭、学校与社区之联系与合作,共谋良好教育之发展,并依高
级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家长会设置办法之规定,设立国立台中第一高级中学学生家长会(以下简称本
会),订定本组织章程。
第二条 本会由本校在学学生之家长为会员组织之。前项所称家长,指学生之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同居之亲属。本会会址设于校
内。
第二章 组织及任务
第三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各班班级代表组成。班级代表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星期内,由各班家长推举三人担任之。本校若
有身心障碍学生时,其家长应至少一人为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会员代表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同一家庭之家长,以一
人被推举为班级代表为限。
第五条 委员会置委员四十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就会员代表中推举组成之,均为无给职。本校校内若有身心障碍学生时,前项委员
总额内,应至少一人为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委员每一学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其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下届委员产生
之日止,并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九人,由委员会就委员中推举之,每学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委员会应就前项常务委
员中推举一人为本会会长,两人为副会长。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学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并以连任一次为限。
第七条 会长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其配偶被选为次任会长者,视同连任。会长综理本会会务,对外代表本会。会长因故不能
执行职务时,由副会长互 推一人代理之。会长出缺时,所馀任期由委员就副会长中选举一人继任之。会长及全体副会长同
时出缺时,应补选之。
第八条 本会为办理日常会务,由会长提名家长或学校人员担任会务人员,经委员会通过后聘任之,均为无给职,并得经委员会同意
后给予津贴。本会得聘顾问,由会长提名经委员会通过后聘任之,其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谘询,
协助学校发展。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任务如下:
一、本会会务之决策。
二、协助校务推展,提供建议事项。
三、审议本会组织章程。
四、审议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五、审议会务报告及决算报表。
六、选派代表参与法定应参与之会议。
七、其他有关本会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
二、研拟会务计画及会务报告。
三、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及决算报表。
四、协助校务发展及提供学校推展教育政策改进建议事项。
五、协助处理重大偶发事件及有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间之争议事项。
六、协助办理亲职教育及亲师活动。
七、依组织章程规定,选任、解任与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委员。
八、推举本会财务委员及监察委员各一人。
九、审议本会会务人员及顾问之聘任。
十、其他有关委员会会务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于委员会未开会期间,代行委员会之任务。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如下:
一、班级家长座谈会出席权、发言权、提案权及表决权。
二、班级代表推举权、罢免权及被选举权。
三、参与本会所举办之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如下:
一、缴纳会费。
二、遵守本会组织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事项。
第四章 财务委员及监察委员
第十四条 本会应推举财务委员、监察委员各一人,办理经费及会务监察事项,由委员互相推举之。
第十五条 财务委员职权如下:
一、协助本会于金融机构设立专户。
二、管理本会财务事项。
三、于本会预算、决算报表及明细表上与会长共同具名。
第十六条 监察委员职权如下:
一、监察本会会务。
二、定期稽核本会财务帐册、文件及财产资料。
三、审核决算报告。
第五章 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第一学期开学后六星期内召开,由会长召开并担任主席。会员代
表大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经委员会之决议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会长应召开临时会议并担任主席。
会长因故不能召开或不召开时,其他家长委员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长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连署召开之,并由家长委员
或家长代表互推一人担任主席。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上学期第一次会议应于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召开后二星期内召开。委员会必要时,得召
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召开并担任主席。前二项会议,会长因故不能召开或不召开时,其他家长委员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
连署召开之,并由家长委员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并经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决议。委员会应有委员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并经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决议。出席人数不足时,得改开座谈会,并以出席人
员过半数之同意为假决议。假决议应针对同一议程明确订定下次会议时间,通知应出席人员,并公布于学校网页。议决
前项假决议之会议,应达委员总数六分之一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假决议视同有效决议。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或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以配偶,或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代表或委员为限,代行其职权,每一出席会员代表或
委员,以接受一人委讬为限。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校长及学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委员会予以解职或解聘:
一、任职期间,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二、任职期间,因个人行为影响本会声誉。
三、有事实足以证明其从事或涉及不诚信、不正当之活动,或有妨碍公务、违反法令规定且情节重大。
前项解职、解聘事项之决议,应有委员会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以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并应自解职、解
聘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以可供存证查核信件通知该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解职、解聘事由与生效日期,及检附该次
会议纪录。
第二十三条 财务委员、监察委员有前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由委员会予以解职或解聘。前项解职、解聘事项之决议,应有委
员会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以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并应自解职、解聘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以可供存证
查核信件通知该财务委员、监察委员解职、解聘事由与生效日期,及检附该次会议纪录。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由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解职或解聘。前项解职、解聘事项之决议,应
有会员代表大会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以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并应自解职、解聘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
以可供存证查核信件通知该委员解职、解聘事由与生效日期,及检附该次会议纪录。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及常务委员罢免时,应由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罢
免之。前项罢免之决议,应自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以可供存证查核信件通知该会长、副会长及常务委员罢免事由与生
效日期,并检附该次会议纪录。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家长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经费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会会费之收取,以学生家长为单位,每学期收取一次,金额由教育部定之;低收入户有证明者,免予缴纳。本会会费,
得委讬学校代收。学校代收后,应交本会管理,于开学后二个月内拨入本会专户。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会会务支出。
二、协助学校办理各项教育活动。
三、办理亲职教育及亲师活动。
四、支援学校充实教学设备及改善教育环境。
五、奖励学生及教职员工。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应由会长、财务委员及业务承办人三人共同具名,于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其收支应设立专帐处理。
本会之预、决算报表及明细表,应由会长及财务委员共同具名。
监察委员应于每三个月,定期稽核本会财务帐册。
每学年结束,委员会应将决算案交监察委员审核后,提下届家长代表大会审议,并于会长改选后十日内办理移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每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开会后一个月内,学校应将会议纪录与会长、副会长、委员会委员及会务人员名册,报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备查,会长异动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财务委员、监察委员、委员会委员或会员执行职务有利益冲突者,应自行回避,并不
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谋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当利益。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涉及会
长、副会长、常务委员、财务委员、监察委员、委员会委员或会员本身利害关系时,该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财
务委员、监察委员、委员会委员或会员除为必要之说明外,应行回避,并不得参与该案之讨论及表决。第一项所定应
回避之人未回避者,其参与之该次会议所为之决议,无效。第二项规定于会员代表、委员、常务委员、会长、副会长
、财务委员或监察委员之推举时,不适用之。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高级中等教育法、民法、内政部订定之会议规范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